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眉山市限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标准上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上述政策适用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法制科、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七)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缴税款
支持方式: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造成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征收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八)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
实施方式: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适时更新《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收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37
(九)降低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标准
实施方式:实施市级及以下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对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收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37
(十)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
实施方式:规范行业商协会收费行为,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行动,严查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价格监督检查科
咨询电话:028—38163391
(十一)降低报建成本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施工标段进度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的,在满足核发施工许可的基础上,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核缴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