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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 发布时间:2019-07-03 | 8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六)鼓励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支持方式:对符合规划条件,工业企业新建多层厂房,改造原有厂房并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多层厂房(底层以上)城市配套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多层厂房建设用地,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七)支持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

支持方式:对入驻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按投资、效益、能耗、税收、排放等指标综合评价,租期达到5年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优惠50%租金。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产业园区科

咨询电话:028—38168754

三、降低用工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标准

实施方式: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社保局、就业局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十九)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条件:经县(区)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足额缴纳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基础上可申请缓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一部署,钢铁、煤炭行业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的特殊时期,如往年度养老保险费存在欠缴,在企业对已有欠费原因作出说明并制定清欠计划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支持方式:按川人社发〔2016〕116号文件规定,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社保局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二十)允许欠缴基本养老费企业申请延期缴费

支持方式: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后可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且其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后,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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