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据申请材料及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由市经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评审,确定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四)依据评审结果,市经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由市经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再依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及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联合发文、授牌,并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经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已参加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通过的,可视为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市经信局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局(一式6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信局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五)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