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7-08 | 5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达市府办〔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一)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四)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市经信局)、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市发展改革委)、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达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以下称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达州海关(以下称达州海关)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局对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 

第六条 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必须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达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经信局窗口。 

(三)依据申请材料及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由市经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评审,确定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四)依据评审结果,市经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由市经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再依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及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联合发文、授牌,并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经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已参加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通过的,可视为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市经信局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局(一式6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信局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五)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每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抽查,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的,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于变更发生后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经信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至(八)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的《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达市府办〔200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2.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4.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填报企业名称
所 属 行 业
所属区(市)县
技术中心负责人
填报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企业网站,技术中心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电话,联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职工人数,专(兼)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促进区域产业发展以及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4.近三年和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上交所得税额、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等。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 

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 

3.行业或技术发展或市场竞争与技术中心建设的影响评估。 

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四、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五、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筹集与投资概算 

1.技术中心主要建设内容与周期(含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科研基建设施投入、人才队伍培训与软件引进,以及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 

2.实施方案。 

3.资金筹措方案。


附件2

                                                                                         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下属企业数量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数据值
1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2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4企业职工总数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9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10通过市级以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1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1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13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4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15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16新产品销售利润万元
17利润总额万元
18获市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 表、107-2 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及其他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的专家级别(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奖或国家、省、市技术带头人等)、聘用合同、学历证书(最高学历)等证明文件;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重大科研项目;专利信息、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新产品鉴定、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4.企业成立技术中心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 

5.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费证明(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 

6.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经开区经发局意见(正式文件上报)。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通过市级及以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市级及以上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7.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8.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0.获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申报年度前五年获得的由市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附件3

                                                                              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国内协同创新网络平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1.全面客观反映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产出效果和技术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效性。 

2.新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统一评价。 

3.按“行业系数修正,整体对比计量”原则计分。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权重三级指标单位权重基本要求
创新投入创新经费20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万元8≥4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12分档
创新人才15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7≥3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4≥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人月4≥4
创新条件技术积累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5≥1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项4≥4
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4≥50
创新条件创新平台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6≥150
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3≥1
通过市级及以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3≥1
创新绩效技术产出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5≥1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6≥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4≥1
创新效益25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10≥12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10≥10
利润率%5≥3
加分加分
获市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10



说明: 

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0.5~1亿元的企业为为2.5%,主营业务收入0.5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市级一等奖每项加3 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省级奖项1项加5分,国家级奖项一项加分8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三、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国民经济分类代码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农业011.51.51.5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2.03.03.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2.03.03.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2.03.03.0
农副食品加工业131.51.51.0
食品制造业141.51.01. 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1.21.51.5
烟草制品业163.01.52.0
纺织业171.21.01.0
纺织服装、服饰业181.21.01.0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1.51.21.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1.01.51.2
家具制造业211.21.01.0
造纸和纸制品业221.01.01.0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1.01.0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1.51.21.2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52.52.01.0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1.01.01.0
医药制造业270.81.01.0
化学纤维制造业281.01.01.0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1.01.01.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1.01.01.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1.21.21.5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1.21.21.0
金属制品业331.01.01.0
通用设备制造业341.01.01.0
专用设备制造业351.01.01.0
汽车制造业361.00.81.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0.80.81.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0.80.81.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0.80.80.8
仪器仪表制造业400.80.80.8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2.53.03.0
房屋建筑业472.01.51.5
土木工程建筑业482.01.51.5
建筑安装业492.01.51.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0.61.01.0
专业技术服务业741.01.01.0
其他811.51.51.0


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采用国家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设立的行业系数。 

3.行业系数只在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五、新业态企业指:区别于实体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服务,互联网+应用,新兴产业发展企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