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市经信局)、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市发展改革委)、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达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以下称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达州海关(以下称达州海关)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局对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
第六条 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必须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达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经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