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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7-08 | 5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每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抽查,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的,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于变更发生后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经信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至(八)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的《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达市府办〔200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2.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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