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每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抽查,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的,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于变更发生后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经信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达州海关,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至(八)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的《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达市府办〔200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2.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