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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1-11 | 2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该奖项。

第二十五条 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制度,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及个人秘密,不得侵犯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对违反评审工作制度的,撤销其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在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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