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该奖项。
第二十五条 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制度,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及个人秘密,不得侵犯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对违反评审工作制度的,撤销其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在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