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者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在市级主流媒体、网站上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相关事项。
(二)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三)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办。
(四)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送评审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答辩)的组织、质量人才奖和巴渠工匠名单。
(六)入围名单公示。入围现场评审(答辩)的名单,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七)消费者(用户)评价。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
(八)现场评审(答辩)。评审专家组组织现场评审(答辩)。
(九)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十)审议公示。评委会审议获奖候选名单后,提出拟获奖名单,并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者生产经营要素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评审办重新评审或者补充审查。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在其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奖时间,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一经查实,由评审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若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委会可以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