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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1-11 | 2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者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在市级主流媒体、网站上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相关事项。

(二)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三)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办。

(四)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送评审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答辩)的组织、质量人才奖和巴渠工匠名单。

(六)入围名单公示。入围现场评审(答辩)的名单,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七)消费者(用户)评价。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

(八)现场评审(答辩)。评审专家组组织现场评审(答辩)。

(九)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十)审议公示。评委会审议获奖候选名单后,提出拟获奖名单,并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者生产经营要素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评审办重新评审或者补充审查。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在其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奖时间,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一经查实,由评审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若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委会可以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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