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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12 | 2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五)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等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省外设立的“宜宾制造”品牌展销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参加国际国内知名专业展会及市场推广活动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总额的50%比例补助,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20万元。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放宽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费补贴上调至最高90%,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50万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确保政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比重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宜宾银保监分局、宜宾海关,各区县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六)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月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八)支持开展就业适岗技能培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市内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50元(含交通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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