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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12 | 26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二)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按有关文件要求,对纳入省上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基础上,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再给予25%的贷款贴息支持;符合市上支持条件的,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补助。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今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工业军民融合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畜禽水产养殖、休闲农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抢抓全国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机遇,鼓励四川长江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公司等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新增担保费率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新增担保费率不超过 1.5%,市、区县两级财政合计按1%比例给予担保费用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当补贴。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整理公开防控疫情税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科研攻关、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快递)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宜宾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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