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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政策兑现资金在年度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内统筹安排。每户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措施按年度实施,当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政策。本措施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二十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