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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要素保障支持 (一)电力保障。积极协助数字经济企业向上争取直购电和消纳富余电量政策支持。 (二)网络保障。保障数字经济企业网络带宽、流量使用需求,协调网络运营商对网络流量费用给予优惠。 (三)业务支持。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优先支持本地数字经济企业参与我市内容审核、数字标注、软件测试等业务,加快壮大本地数字经济企业。 第九条对数字经济产业项目落地注册、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等各环节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 为做大做强内江数字经济产业,形成规模效应和产业集群,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属于在符合全市产业规划的园区中注册的企业。 第十一条 已出台并执行的国家、省、市相关最新优惠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计算,激励金额就高不就低。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激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激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市经济合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指导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2021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