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市级重大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求。 第十七条 市级重大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十八条 市级重大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政府投资(含补助)的市级重大项目,有关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后评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