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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2年8月15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08-17 | 18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实行市级重大项目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市级重大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及其以上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委报送市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建议、对策等,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发改委负责收集、整理、发布市级重大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市级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第九条 实行市级重大项目督查制度。对市级重大项目实行每月督查、分析、通报制度。对推进缓慢或未按计划开工的市级重大项目,实行点对点督办、一对一通报,并严格按照《遂宁市落实重大决策部署责任追究办法》和《遂宁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处理。

  第十条 实行市级重大项目目标考核制度。市委市政府目督室、市发改委牵头,对市级重大项目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优化市级重大项目审批程序。纳入市级权限的市级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按照《遂宁市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全部进入市政务中心重大项目VIP室,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接件、全程代办服务,主动为市级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优先安排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市级重大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市级重大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由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所需用地根据排序分期分批予以优先保障,力争年度保障率在95%以上。

  第十三条 加大市级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予以倾斜。涉及市级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要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鼓励市级重大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市级重大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重大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第十五条 推动市级重大项目融资对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市级重大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探索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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