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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长奖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参评对象或市长奖获奖者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奖励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或荣誉称号,收回市长奖获得者荣誉证书和奖金。 相关部门确认参评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由市奖励委员会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市长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