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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6月16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5-09 | 30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市府办发〔201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五条措施》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推动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意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区县推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办法。以区县政府作为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所需资金,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市级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制定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返乡下乡创业环境,不断开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新局面,有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深入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五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创业者”)返乡下乡创业,制定以下措施。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泸委办发〔2018〕13号)相关政策;成功创建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的,享受《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泸市府发〔2016〕40号)扶持政策,即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大力开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险,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每年给予不低于20%的一次性保费扶持补贴,不超过3年。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项目落户地招商引资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林业竹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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