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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6月16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5-09 | 3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区县,可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并进行补贴。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竹业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将村庄建设用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调整或修改及年度用地计划具体安排时,优先支持涉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用地需求,依法做好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涉及的辅助设施用地保障。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低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低档入轨缴纳公积金,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竹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各区县依托现有的电商产业园、双创产业园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网络使用费、金融扶持方面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积极支持和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各区县给予养老服务业发展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泸州供电公司) 

  六、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可根据入驻返乡下乡创业的项目数量和孵化效果等指标,对已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当年年度考评合格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效能奖补,对新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各区县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下乡创业者的政策支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返乡下乡个人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返乡下乡创业者,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并以小微企业名义进行贷款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建立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及贴息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以有效降低返乡下乡创业者贷款成本。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三次。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对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担作用,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性支持。人社部门牵头推进信用乡村、信用园区的加速落地,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推动信用乡村、信用园区等联合增信机构的建立,并对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或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的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小微企业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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