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支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7-22 | 19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市府办发〔201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支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泸州市支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的各项部署,根据《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19〕7号)精神,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大力实施竹林基地高质量提升行动 

  1.鼓励新建竹林基地。科学编制年度新建竹林基地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利用荒草地、未利用地、残次林;合理利用25度以上坡耕地;改造利用裸岩地等,禁止占用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新建竹林基地由区县政府组织验收,区县政府整合中、省项目资金按不低于500元/亩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者补助。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在区县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经市上抽查合格后,市级财政按100元/亩给予区县补助。 

  2.加快低产林改造进度。编制年度低产竹林改造实施方案。低产竹林改造由区县政府验收,区县政府整合中、省项目资金按不低于300元/亩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者补助。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在区县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经市上抽查合格后,市级财政按区级财政投入的50%,县级财政投入的25%给予区县补助。 

  3.支持高质量建设现代竹产业示范基地。基地集中成片面积山区县达到2万亩以上,丘区县达到1万亩以上,道路设施、排灌设施、示范标牌等比较规范,测土配方施肥、立竹密度调整、生态种养等现代实用技术实施5项以上,3年内竹笋产品、竹下生态产品无质量安全事故,面源、水源、空气无污染,达到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标准的,市上组织验收合格,经省上认定后市级财政每个给予200万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个。 

  4.高质量建设竹林风景线。“纳叙古”百里翠竹示范带以外,市级每年规划建设翠竹长廊(大道)3条。各区县要因地制宜沿国、省道和旅游景区搞好翠竹长廊规划建设,每条长度不低于10公里,两侧竹林宽度不低于5米,竹笋、立竹生长健康,设施和标识等符合建设标准。达到省级竹林风景线建设标准的,经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对G546、“纳溪古”风景线一次性给予3万元/公里的补助,对其它风景线给予0.5万元/公里的补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