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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大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25 | 5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3.联系人。县经科信局,李玉兰;电话:028—88280721;邮箱:402601086@qq.com。

(二)服务业企业。

1.申报对象及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县商投局赋予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的大中型超市、商场、国有或国有租赁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户。要求疫情期间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始终坚持正常营业,全力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货源充足,价格基本稳定,市场秩序良好,未有被市场监督部门查处记录。

2.申报程序。企业向县商投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商投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审核汇总拟补助企业名单报县政府认定,由县财政支付补助资金。

3.所需资料。保供重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疫情期间销售日报表(品种、价格、数量);物流费、员工防护费支付明细等合法票据及其他佐证材料;国资管理农贸市场提供租赁合同、缴费凭证等;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联系人。县商投局,邹光彬;电话:13982137568;邮箱:1756638155@qq.com 。陈强; 电话: 17743252217 ; 邮箱:1023474254@qq.com。

第二条支持企业加强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复工备案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支持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防控工作开展扎实有效、安全复工复产、具有示范作用重点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投局、县财政局、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一)申报对象。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大邑县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2020 年2 月17 日及以前实现安全复工复产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

(二)补助内容。对上述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基于安全复工复产需要,开展防疫体系建设中,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防疫物资所花费的费用,按照30%、最高不超过10 万元进行财政补助。

(三)办理流程。规上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镇(街道)进行申报,经县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拟补助企业名单报县政府认定,由县财政支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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