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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7-10 | 4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可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对楼面地价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成本法”修正的方式,结合楼面地价、建安综合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高端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就销售价格、不动产份额、增购方式及时间、回购、租金定价方式、维修资金缴存、房屋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购房合同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范本。

签订购房合同前,县住建局会同县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 5%。

第三十九条 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备案 5 年之日起 6 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增购时,市场价格低于初次购买价格的,按增购时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备案 5 年之日

起 6 个月后增购的,按增购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人才对增购价格有异议不增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此价格回购人才持有的份额。

不增购的人才,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份额,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四十条 按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的 E 类人才,可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县人才办、县住建局审核符合条件,可享受规定租购面积部分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划入县住建局统筹管理和发放。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享受规定租购面积部分购房款 15% 的政策性优惠。

第四十一条 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在住房限购期间,购买人才公寓须符合成都市限购政策关于自有产权住房套数等相关规定,县住建局在人才购房前对此进行审核。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应符合成都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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