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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7-10 | 4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邑府办函〔2020〕20 号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 2020 年 6 月 17日县政府 138 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10 日


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厅发〔2020〕23 号)、《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20〕8 号)和《大邑县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大委办〔2017〕40 号)、《大邑县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大房发〔2017〕53 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土地性质为出让,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县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确认人才安居资格、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等工作。

县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对人才与注册地在本县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负责编制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资金预算,发放租金补贴。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人才公寓相关资金保障,将租金补贴划入县人社局统筹管理。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工作。

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 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在本县取得安居资格的《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的 A、B、C、D、E 类人才,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注册地在本县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

(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本县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租赁或购买。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核

 

第八条 各类人才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在线注册登记, 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用人单位出具的《大邑县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合同以及符合《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 目录》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及获课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等。

各类人才也可持上述申请材料至县住建局进行申请,由县住局将其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

第九条 县人社局、县经科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各部门依职责分类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人才资格由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经科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投局、县文体旅局等部门配合,按照《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成人社发〔2020〕12 号)规定进行认定, 确定人才在《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所属类别。县住建局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人才安居资格。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将拟认定人才安居资格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向社会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取得人才安居资格。

 

第四章 租售方式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按照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的方式面向取得安居资格的《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的 A、B、C、D、E 类人才租售,其中 A、B、C、D 类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E 类人才仅限于以优惠出售的方式购买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 5 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5 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县财政按以

下标准给予各类人才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 5 年。

1. A、B 类人才按面积 120 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 100%。

2. C、D 类人才分别按面积 90、60 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50%。

3. 租金补贴只适用于各类人才规定的安居面积标准部分,超出部分不予补贴,由承租个人承担;如人才选择低于标准面积人才公寓住房,则以实际居住面积实行租金补贴。在本县租住满一年后,对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进行租金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 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5 年

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

5 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各类人才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 5 年。

1. A、B 类人才按面积 120 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 100%。

2. C、D 类人才分别按面积 90、60 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

50%。

第十五条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其中 A、B、C、D 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承担;E 类人才须先行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额购买人才公寓后,再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县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 2 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 《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的 A、B 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20 平方米,C 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90 平方米,D 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60 平方米,E 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5 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房源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向县住建局提出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的申请。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租住满 5 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七条 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县政府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 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县政府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记、选房、租赁、购买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章 登 记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县住建局提交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管单位, 完成移交手续并具备租赁入住条件。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应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县住建局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发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租售公告应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第二十二条 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


同县住建局根据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 1 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租售登记对象为在本县取得安居资格的《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的 A、B、C、D、E 类人才。租售登记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划分批次,批次范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县住建局,根据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租售意向登记期间应展示项目房源或样板间,提供项目宣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房源原则上由县住建局根据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数量统筹安排。确因人房供需不平衡造成供需矛盾的,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协调统筹。

 

第六章 选 房

 

第二十六条 租售登记结束后 1 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选房,进行选房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条 高端人才按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第二十八条 选房结果应在租售登记接待现场和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第七章 租 赁

 

第二十九条 选房结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人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协议应明确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时限等内容。租赁意向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制定。

房源达到入住条件的,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人才考核评价、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范本。

第三十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赁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 5%。

第三十一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确定房屋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作为 5 年租赁期满后的销售价格。入住时的市场价格可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对楼面地价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成本法”修正的方式,结合楼面地价、建安综合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十二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县住建局会同县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方式缴纳租金、领取租金补贴:

1. 人才公寓承租人才入住后,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全额缴纳租金;

2. 人才公寓承租人才按人才类别标准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按月计发,不足 1 月不予补贴。租金补贴按年度结算(从租赁协议生效算起,每满一年结算一次),租赁未满一年的,租金补贴按实际租住时间进行结算。

3. 人才公寓承租人才通过人才年度考核评价合格后,由县人社局发放已缴纳租金的补贴部分。

 

第八章 购 买

第三十五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 5 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可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对楼面地价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成本法”修正的方式,结合楼面地价、建安综合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高端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就销售价格、不动产份额、增购方式及时间、回购、租金定价方式、维修资金缴存、房屋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购房合同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范本。

签订购房合同前,县住建局会同县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 5%。

第三十九条 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备案 5 年之日起 6 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增购时,市场价格低于初次购买价格的,按增购时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备案 5 年之日

起 6 个月后增购的,按增购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人才对增购价格有异议不增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此价格回购人才持有的份额。

不增购的人才,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份额,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四十条 按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的 E 类人才,可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县人才办、县住建局审核符合条件,可享受规定租购面积部分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划入县住建局统筹管理和发放。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享受规定租购面积部分购房款 15% 的政策性优惠。

第四十一条 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在住房限购期间,购买人才公寓须符合成都市限购政策关于自有产权住房套数等相关规定,县住建局在人才购房前对此进行审核。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应符合成都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才公寓项目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市人才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剩余房源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优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 3 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县政府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县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的驻邑部队、单位人员等群体销售。

 

第九章 后期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由县人社局牵头根据《成都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办法》(成人社发〔2020〕12 号)规定,按年度对高端人才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端人才享受补贴、继续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并不再给予租金补贴:

1.高端人才资格被撒销的;

2.购买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县的;

4.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5.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 累计 6 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7. 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8.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9.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5 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购:

1.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2.购买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县的;

4.自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5.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六条 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2 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县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

第四十七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担。


第四十八条 购买人才公寓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业主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初次购买时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别交存。

第四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共同申请办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注明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

第五十条 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除《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之外的其他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和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的授权认定部门及认定标准,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由县政府另行明确,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


附件

 

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

(2017 年发布)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内外对人才的分类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 5 个层次,分别是: A 类国内外顶尖人才、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 类地方级领军人才、D 类其他高级人才、E 类县级优秀人才。

一、A 类(国内外顶尖人才)

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团队)人选;经评审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团队)、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经评审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三、C 类(地方级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成都人才计划”人选;享受四川省或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成都发展卓越人才奖”获得者;经评审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四、D 类(其他高级人才)

主要包括:具有正高级(若相关行业领域不设正高级层次的须为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省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其它按相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经评审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五、E 类(县级优秀人才)

主要包括:“985”或“211”等重点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省市优秀教师、地级市名师、名校长等;县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名师名医工作室领衔人;拥有市级自主发明专利,且从事研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规模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税收收入上 1000 万元或新到大邑投资上 5 亿元的企业副总及以上经营管理人才;经评审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根据人才供求情况适时更新)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级各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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