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人才公寓项目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市人才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剩余房源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优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 3 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县政府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县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的驻邑部队、单位人员等群体销售。
第九章 后期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由县人社局牵头根据《成都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办法》(成人社发〔2020〕12 号)规定,按年度对高端人才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端人才享受补贴、继续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并不再给予租金补贴:
1.高端人才资格被撒销的;
2.购买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县的;
4.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5.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 累计 6 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7. 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8.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9.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5 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购:
1.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2.购买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县的;
4.自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5.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六条 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2 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县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
第四十七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担。
第四十八条 购买人才公寓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业主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初次购买时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别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