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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7-10 | 4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下标准给予各类人才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 5 年。

1. A、B 类人才按面积 120 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 100%。

2. C、D 类人才分别按面积 90、60 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50%。

3. 租金补贴只适用于各类人才规定的安居面积标准部分,超出部分不予补贴,由承租个人承担;如人才选择低于标准面积人才公寓住房,则以实际居住面积实行租金补贴。在本县租住满一年后,对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进行租金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 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5 年

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

5 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各类人才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 5 年。

1. A、B 类人才按面积 120 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 100%。

2. C、D 类人才分别按面积 90、60 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

50%。

第十五条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其中 A、B、C、D 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承担;E 类人才须先行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额购买人才公寓后,再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县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 2 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 《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的 A、B 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20 平方米,C 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90 平方米,D 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60 平方米,E 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5 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房源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向县住建局提出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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