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崇州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普通合 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为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在基金存 续期间,经认定后,给予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予以奖励;对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提供投资(不包括专项投资基金 和定增类项目投资)的私募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时间达 3 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5) 新引进的且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服务业项目,自投入 运营之日起,年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贡献崇州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 100%、后三年按 50%的比例,专项补贴给企业。
(二)基础设施补贴、土地、厂房政策
1. 农业类
(1) 新引进的在成都崇州优质粮油产业园内投资的重点发 展农业项目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取得相关手续后,对每亩超出 成都市工业用地指导价的部分进行补贴。
(2) 新建固定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在成都崇州优质粮油产业园内投资的重点发展农业类项目,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按其 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包括各种基金)相关费用崇州市级所得部分。
2. 工业类
(1) 新引进的在我市经开区(含农产品加工区)租用厂房
(含办公用房住宿等附属设施)的重点发展工业项目,以实际租 赁厂房面积计算,年税收强度达到 600 元/平方米的,按 8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企业享受的省、成都市及崇州市 租金补贴不能超过企业实际租金),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
(2) 崇州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发展工业项目,原则上可 按不低于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确定底价,并积极向成 都市经信委争取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此类项目。
(3) 新引进的我市固定资产(含设备、厂房及配套设施) 投资 5 亿元至 10 亿元(不含)的重点发展工业项目,按其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重点发展工业项目,按其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