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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鼓励促进主导产业、重点 项目投资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02-14 | 45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崇委办〔2018〕10 号

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鼓励促进主导产业、重点 项目投资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国有投(融) 资公司,省市驻崇州有关单位:

《崇州市鼓励促进主导产业、重点项目投资政策》已经市委 第十三届三十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14 日


崇州市鼓励促进主导产业、重点项目投资政策

 

按照成都市十三次党代会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 心城市总体目标、城市空间发展“西控”总体布局、构建现代产 业体系总体要求,为主动融入大成都产业链和价值链核心,构建 以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为核心的智能制造产业集群,打造全 国都市现代农业样板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特制定本政 策。

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崇州市外投资者在我市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等各种方式投资(不含房地产类企 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且在崇州市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的企业。

(二)外来新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及省、成都市产业政策及 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保、安全、消 防等规定;投资强度、产出强度须达到有关标准。

二、鼓励导向

(一)重点发展的工业项目(经开区内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 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亩,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600 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 25 万元/亩)

1. 电子信息。重点发展消费电子产品、传感控制、通讯终 端设备、光电显示、集成电路、计算机整机及零部件。推动物联 网应用开发、可穿戴设备、数字内容等增值服务。

2. 智能家居。重点发展研发、设计、定制家具、绿色装饰 装修材料、智能家电及系统集成项目。

(二)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崇州市康养旅游服务业聚集 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 亿元)

1. 生产性服务业。(1)总部(含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2)研发设计与技术服务:工程技术、农业科学 、医养保健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及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的各类服务;(3)冷链物流;(4)信息服务:大数据(数据汇集、处理分析、应用服务)、数字内容、物联网应用开发、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农村电商)及围绕二产业展开的信息技术服务;(5)通用航空:通用航空运营、维修及与围绕通用航空的农林、测绘、科学研究等服务;(6)私募风险投资基金(VC)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及基金管理公司。

2. 生活性服务业。(1)健康服务:医疗卫生、医养结合、 养生养老、保健康疗项目;(2)旅游业:康养旅游、森林公园、体育旅游、观光度假、研修旅游、山地生态旅游、乡村休闲旅游、航空观光旅游,特色小镇打造;(3)文化创意:音乐、文博、动漫、影视、手工艺品制作等相关文创类项目;(4)教育培训: 基础教育、培训服务;(5)体育服务:国家级及以上体育赛事、休闲运动、航空运动等服务。

(三)重点发展的农业项目(成都崇州优质粮油产业园内稻 田综合种养循环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8000 元/亩,精深加工和农业服务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亩)

1. 种植业:优质粮油,高端绿色有机果蔬、中药材、茶叶(枇杷茶改良),高端种业,优势林、竹、藤产品开发培育,稻 田综合种养及相关社会化服务项目。

2. 都市现代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绿色有机农业、休闲观光农业、高科技现代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项目。

3. 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优质粮油、蔬菜、肉类、食品等精加工项目。

三、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 农业类

(1) 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欧美日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企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全球科技创新 100 强、行业前 50强,投资符合崇州产业规划的农业项目,且实缴注册资金 1000万元人民币(或 150 万美元)及以上的,公司注册成立后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2) 新引进的且符合崇州产业规划的农业项目,自投产之 日起,年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含 50 万元),财政贡献崇州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 50%的比例,专项补贴给企业。

2. 工业类

(1) 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欧美日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企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全球科技创新 100 强、行业前 50强,投资符合崇州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且实缴注册资金 1000万元人民币(或 150 万美元)及以上的,公司注册成立后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2) 新引进的符合崇州产业规划的工业企业(包括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在税收强度达到每年 25 万元/亩以上的(含 25 万元/亩),财政贡献的崇州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 100%、后三年按 50%的比例,专项补贴给企业。

3.服务业类

(1) 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欧美日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企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全球科技创新 100强、行业前 10  强,投资符合崇州产业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且实缴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人民币(或 150 万美元)及以上的,公司注册成立后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2) 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含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 算中心),实缴注册资本在 5 亿元及以上,并经我市相关产业主

管部门认定,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现年度起,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3—5 亿元(含 3 亿元,不含 5 亿元)并经我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现年度 起,给予 6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3 亿元(含 1 亿元)并经我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 现年度起,给予 3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1 亿元(含 5000  万元)并经我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现年度起,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上述补贴自认定之日起,3 年内分别按 40%、30%、30%比例兑现。总部经济的认定标准参照成都市商务委相关文件执行。

(3) 新引进的工程技术中心、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研发 中心、设计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产学研服务平台、电 子商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到崇州市建立机构,给予 50—

500 万元一次性扶持。上述补贴自项目运营后,3 年内分别按

40%、30%、30%比例兑现。

(4) 在崇州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普通合 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为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在基金存 续期间,经认定后,给予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予以奖励;对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提供投资(不包括专项投资基金 和定增类项目投资)的私募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时间达 3 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5) 新引进的且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服务业项目,自投入 运营之日起,年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贡献崇州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 100%、后三年按 50%的比例,专项补贴给企业。

(二)基础设施补贴、土地、厂房政策

1. 农业类

(1) 新引进的在成都崇州优质粮油产业园内投资的重点发 展农业项目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取得相关手续后,对每亩超出 成都市工业用地指导价的部分进行补贴。

(2) 新建固定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在成都崇州优质粮油产业园内投资的重点发展农业类项目,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按其 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包括各种基金)相关费用崇州市级所得部分。

2. 工业类

(1) 新引进的在我市经开区(含农产品加工区)租用厂房

(含办公用房住宿等附属设施)的重点发展工业项目,以实际租 赁厂房面积计算,年税收强度达到 600 元/平方米的,按 8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企业享受的省、成都市及崇州市 租金补贴不能超过企业实际租金),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

(2) 崇州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发展工业项目,原则上可 按不低于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确定底价,并积极向成 都市经信委争取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此类项目。

(3) 新引进的我市固定资产(含设备、厂房及配套设施) 投资 5 亿元至 10 亿元(不含)的重点发展工业项目,按其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重点发展工业项目,按其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奖励。

(4) 严格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签约后动工的我市重点 发展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包括各种 基金)相关费用崇州市级所得部分。

3. 服务业类

(1) 新引进的我市重点发展服务业项目租用崇州(含经开 区)办公楼宇、产业园区,项目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年税收达到 100 万元以上,我市按企业年租金总额的 8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的企业租金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

(2) 我市重点发展服务业项目的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 地)的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土地 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产业类型、产业形态、产业规模及自 持比例等)、土地市场行情和合理竞价空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拟 出让宗地的起始(叫)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70%(含持证准用价款)。

(3)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商务楼宇、写字楼、创新研发、孵化载体、特色小镇 打造等我市重点发展服务业项目(商兼住除外),按其签约后两 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上述项目总建筑面积达 2 万㎡、5 万㎡的,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级留成部分分别按 90 元/㎡、50 元/㎡的标准收取;总建筑面积达 10 万㎡以上的,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包括各种基金)相关费用崇州市级所得部分。

(4)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冷链物流、电商物流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包括各种基金) 相关费用崇州市级所得部分。

(5) 新建三级高端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二级以上特色专 科医院,高端影像中心、第三方医学检测中心,高等院校、优质 品牌基础教育,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费用),按其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补贴;高端品牌幼儿园项目实

际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费用),在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其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补贴。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包括各种基金)相关费用崇州市级所得部分。

(6)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康养旅游、养老等我市重点发展服务业项目,按其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 的 1%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奖励,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包括各种基金)相关费用崇州市级所得部分。

(7) 鼓励通航机场建设。积极配合机场投资方向民航总局 争取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本级财政再给予投资补助的 3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8) 新引进建设的航空类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 心、适航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额给予 20%补助,其中仪器设备投资额按 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三)外资、外贸政策

1. 新注册的外资企业,到位资金在 1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含 500 万美元)根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到位资金在 500 万—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 4‰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金实际到位超过1000 万美金的按照其比例的 6‰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2. 对新引进年进(出)口额达到 500 万美元的重点外贸企业,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增加 10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奖励期限不超过 3 年。(企业进(出)口数据以海关通报离岸数据为准)

(四)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政策

1. 支持带技术、带项目的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 “千人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 者”等领军人才入市创新创业,市财政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2. 对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人才、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带技术、带项目新创办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3. 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和大学生创业团队,市 财政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4. 上述补贴自项目运营后,3 年内分别按 40%、30%、30%

比例兑现。

(五)中介奖励政策

实行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对非政府体制内中介人(机构) 引进的我市重点发展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类项目)开工建设后或第一次纳税后,按首次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如引进项目是世界 500

强,欧美日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企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

新经济 500 强,且是我市重点发展项目的,按首次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 4‰给予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的奖励。中介人或中介机构的认定以在崇州市商投局备案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 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备案的,原则上认定以申请在先的为准。

(六)盘活闲置资源及增资政策

1. 允许我市经开区(含农产品精加工区)无法正常经营低效低质的企业通过二次招商方式引进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重点 发展工业项目入驻园区。新入驻园区企业与我市签订《投资协议 书》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政务服务。

2. 企业之间发生产权、不动产交易行为的,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定位且是我市重点发展的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 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时,按财政贡献地方所得 100%予以奖励给缴纳方。

3. 鼓励已落户崇州的企业增加或追加扩大在崇州的投资。 在原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基础上,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部 分可参照新落户企业享受财政扶持、基础设施补贴等相关优惠政 策。

(七)人才政策

在崇州连续任职一年以上(以缴纳社保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 年以上聘用合同为标准),年薪 30 万元以上的我市重点发展项目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 5%),经认定后,给予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予以奖励,期限 3 年。针对 6 类 500 强企业中年薪 3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崇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 A 类人才标准享受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特别重大项目政策

新引进的经崇州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 “一企一策”。

四、服务保障

各产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要积极协助企业办理投资建设手续,协调处理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 关问题,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各产业、功能区主管部 门负责根据企业提供的享受本政策约定的各类优惠政策证明材 料,按照相关程序协助企业兑现优惠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崇州市鼓励企业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崇委办〔2013〕76 号)文件废止,不再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引进的企业已约定的优惠政策,按原约定 执行。

(二)崇州市级(不含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涉及到的相同奖励,对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已享受我市重大项目“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再 享受本政策制定的相关扶持。

(四)本办法由崇州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14 日印发



附件:
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鼓励促进主导产业、重点项目投资政策》的通知(崇委办【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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