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崇州市鼓励企业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崇委办〔2013〕76 号)文件废止,不再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引进的企业已约定的优惠政策,按原约定 执行。
(二)崇州市级(不含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涉及到的相同奖励,对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已享受我市重大项目“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再 享受本政策制定的相关扶持。
(四)本办法由崇州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14 日印发
附件: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鼓励促进主导产业、重点项目投资政策》的通知(崇委办【20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