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新引进的符合崇州产业规划的工业企业(包括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在税收强度达到每年 25 万元/亩以上的(含 25 万元/亩),财政贡献的崇州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 100%、后三年按 50%的比例,专项补贴给企业。
3.服务业类
(1) 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欧美日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企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全球科技创新 100强、行业前 10 强,投资符合崇州产业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且实缴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人民币(或 150 万美元)及以上的,公司注册成立后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2) 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含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 算中心),实缴注册资本在 5 亿元及以上,并经我市相关产业主
管部门认定,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现年度起,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3—5 亿元(含 3 亿元,不含 5 亿元)并经我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现年度 起,给予 6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3 亿元(含 1 亿元)并经我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 现年度起,给予 300 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1 亿元(含 5000 万元)并经我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得体现年度起,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上述补贴自认定之日起,3 年内分别按 40%、30%、30%比例兑现。总部经济的认定标准参照成都市商务委相关文件执行。
(3) 新引进的工程技术中心、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研发 中心、设计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产学研服务平台、电 子商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到崇州市建立机构,给予 50—
500 万元一次性扶持。上述补贴自项目运营后,3 年内分别按
40%、30%、30%比例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