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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为《崇州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1-04-15 | 41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租售登记对象为取得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以及崇州市结合产业发展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租售登记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划分批次,批次蔼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崇州市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原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租售意向登记期间应展示项目房前或样板间,提供项目宣传资料。

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房源原则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数量统筹安排。确因人房供需不平衡造成供需矛盾的,可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协调统筹。

第五章 选房

笫二十四条租售登记结束后1 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偕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选房,进行选房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高端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我市可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公寓项目情况,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条件等内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选房结果应在租售登记现场和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第六章  租赁

笫二十七条  选房结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末达到入住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戒代管单位应与人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协议应明确签订正式租货合同的时限等内容。租赁意向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戒代管单位制定。

房源达到入住条件的,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人才考核评价、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采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成都市工商部门制定的范本。

第二十八条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戒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货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

第二十九条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确定房屋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作为5 年租赁期满后的销售价格。入住时市场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确定。

第三十条答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房前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章  购买

第三十二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货人才公寓满5 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停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暂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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