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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为《崇州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1-04-15 | 4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与庄册地在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

(二)在本市行政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

第七条人才安居资格桉照《崇州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章  租售方式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购房出售,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九条  取得安居资格的A 、B 类高端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 平方米, C 类高端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 平方米, D 类、E 类高端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房源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的申请。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政策性优惠,租住满5 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条  先租后售方式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 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5 年租赁期间,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根据人才标准且按照: A 、B 类人才租金全免; C 类人才为市场租金价格的50%; D 类、E 类人才为市场租金价格的60% 。

笫十一条  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戒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 ,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

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 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5 年共有产权期间,各类人才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的租金,在扣除人才持有不动产份额面积后,参照先租后售方式的租金标准执行。

笫十二条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 %的政策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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