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为《崇州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1-04-15 | 4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本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 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在《成都市急雷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之外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通过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戒优惠出售方式租购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根据人才贡献, A 类人才可在崇州市区域内自由选择人才公寓任一户型住房免费入住,在崇州工作服务满5 年可免费(含个人所得税)获得该住房所有权。B 类人才可根据人才本人愿望,在崇州市区域内自由选择人才公寓任一户型住房免费入住,在崇州工作服务满5 年可按入住时而场价格的50%购买,购买后5 年内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  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我市将综合单位投资规蔼、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记、选房、租赁、购买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庶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符单位,完成移交手续并具备租赁入住条件。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发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租售公告应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第二十条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不少于1 个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