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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为《崇州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1-04-15 | 4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 年,并不再享受租金政策性优惠。

第三十三条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高端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就销售价格、不动产份额、增购方式及时间、回购、租金定价方式、维修资金交存、房屋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购房合同采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成都市工商部门制定的范本。

签订购房合同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戒代管单位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

第三十六条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备案5 年之日起6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增购时,市场价格低于初次购买价格的,按增购时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备案5 年之日起6 个月后增购的,按增购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人才对增购价格有异议不增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该评估确定的价格回购人才持有的份额。不增购的人才,可桉市场租金继续租货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停单位持有的份额,不再享受租金政策性优惠。

第三十七条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第三十八条在住房限购期同,购买人才公寓须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相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人才购房前对此进行审核。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应符合我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暂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人才公寓项目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剩余房源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优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3 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市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驻崇部队、驻崇单位人员等群体销售。

第八章后期管理

第四十条市人力资砑和社会保障局应牵头按年度对高端人才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端人才继续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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