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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为《崇州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1-04-15 | 4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一条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停单位收回:

1 高端人才资格被撤销的;

2 .在我市购买其他住房的;

3 .因工作变动离开成都市笼围的;

4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5 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 .累计6 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7 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8 .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9 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货人才公寓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收:

1.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2 .在我市购买其他住房的;

3 .因工作变动离开成都市笼围的;

4 .自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5 .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 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三条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 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崇州市荒围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第四十四条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赁期同,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担。

第四十五条购买人才公寓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业主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初次购买时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别交存。

第四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共同申请办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注明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

第四十七条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2021 年4 月23 日期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在执行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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