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函(2021) 13 号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为《崇州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国有公司、功能区管委会:
市住建局《崇州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崇州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厅[ 2020 J 23 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发[ 2020 J 8 号)、《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和(崇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办函C 2018 J 28 号)及《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开展“品质崇州.英才汇聚“行动计划〉的通知》(崇委办[2018] 3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崇州市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和确认人才安居资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定,对人才与压册地在本市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惰理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按职贵分别做好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取得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以及崇州市结合产业发展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
笫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