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1〕16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清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加快推进“互联网+非税缴费”,规范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非〔2017〕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在线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统一使用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收缴暨票据系统”)收缴非税收入。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循财政部全国统一的“两码一渠道”业务规范,即统一执收项目识别码和缴款识别码,使用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
第六条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应加强沟通协调和内部管理,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工作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收单机构是指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并面向缴款人提供缴款服务的机构,负责进行收单交易确认,并按要求及时汇划资金至指定账户。
收款银行是指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并接收非税收入资金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章 收缴业务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电子化缴款分为查缴、推送、划缴和虚拟账号四种模式:
(一)查缴模式。缴款人凭借缴款识别码自主选择收单机构,查询应缴信息办理缴款业务。
(二)推送模式。执收单位将缴款识别码信息推送给缴款人,缴款人根据推送的信息办理缴款业务。
(三)划缴模式。执收单位与收单机构签订代扣划缴协议,执收单位在收缴暨票据系统中发送划缴信息至收单机构,收单机构据此划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