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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财政厅国库处并支付中心 | 发布时间:2022-01-05 | 2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虚拟账号模式。缴款人通过对公跨行转账办理缴款业务的,由执收单位在收缴暨票据系统中申请虚拟账号作为收款账号,并通知缴款人。

第八条  执收非税收入一般采取直接缴款方式,需执收单位清分清算的、无计算机或网络、野外和水上等缴费场景,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选择汇总缴款方式。

第九条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主要业务流程:

(一)开具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通过收缴暨票据系统单位端为缴款人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主要包含:缴款识别码、缴款人、执收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收款账户和缴款金额等信息。

(二)单位收款。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后,缴款人可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在线支付方式和银行柜面、自助终端办理现金类缴款和转账类缴款,将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2.汇总缴款。执收单位汇总收取缴款人缴纳的非税收入资金,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汇总生成电子缴款通知书,将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信息确认。收单机构受理非税收入缴款业务,并向收缴暨票据系统发送缴款信息。收单机构、收款银行确认信息后反馈缴款信息至收缴暨票据系统。

(四)开具电子票据。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通过收缴暨票据系统开具,直接缴款的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票据,汇总缴款的由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票据。缴款人可通过“四川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或微信公众号、专用APP等查验、打印、下载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的报销、归档按照会计信息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缴款人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和渠道进行电子缴款,收单机构不得拒绝办理现金缴款业务。

第十一条  缴款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金额一次性完成缴款。

第十二条  缴款人误缴、多缴或收费决定取消等需办理非税收入退付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供退付依据,执收单位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退付,明确退付原因、退付金额和收款账户等事项。具体退付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收的非税收入,可原金额、原渠道办理退付并当日冲正账务。

第十四条  收款银行办理虚拟账号模式收款的,应在财政专户下开设虚拟账户并生成若干虚拟账号。收款银行负责虚拟账号的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  资金归集划转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应于收款当日将非税收入资金划入各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资金按照同行优先原则归集,执收单位收取的资金归集至执收单位基本户或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对应的同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需跨行归集资金的,由执收单位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选择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资金归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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