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通过收缴暨票据系统自动生成清分指令,发送至各级财政收款银行,收款银行根据清分指令将分成资金从本级财政专户划入各级财政清分资金接收账户。
第十八条 分成资金按照同行优先原则划转,跨行划转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专户中择优选取一个作为清分资金接收账户。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收缴暨票据系统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信息实时更新,确保分成资金及时准确清分划转。
第四章 系统接入管理
第十九条 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的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和本办法相关业务要求开发部署系统。执收单位可采用接口、在线或独立部署等方式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
第二十条 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的收单机构、收款银行和执收单位应遵循《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要求,做好系统保障和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并签订网络和系统接入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任何机构和单位无权将非税收入电子收缴相关接口和非税收入收缴信息提供、开放或外连给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第五章 收缴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健全非税收入电子收缴监管机制,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专户管理、账务核对、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制度,规范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负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负责本单位系统对接、信息采集、收缴管理、账务核对、资金退付等工作。执收单位有义务告知缴款人电子缴款方式,并协调解决缴款人办理缴款或缴款完成后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负责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接系统,及时收纳、清算、汇划非税收入资金,做好非税收入信息传输、账务核对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