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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6条 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29 | 3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6条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6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6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成都市工作部署,聚焦促复工、稳就业等工作,筹集2亿元资金,切实帮扶中小企业解困纾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协助企业达到复工复产防疫标准。制定落实复工复产办法,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等要素保障,支持企业安全复工复产。对在成都市规定时限内,实现安全复工复产的“四上”企业和省、成都市重点项目,在防疫体系建设中,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等防疫物资,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委社治委、市经科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促局、市文体旅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

(二)强化防疫和生活必需品供给。对本市确定的,参与生活必需品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农产品生产供应企业,按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物流、员工防护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按本市要求增产转产,参与防疫用品及关联产品生产的企业,比照新增设备投资或技改投入,给予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和投促局、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减轻企业税负。整理公开防控疫情税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科研攻关、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生活服务业、公共交通运输业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缓、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合理调整“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减轻企业用能等负担。鼓励水、电、气、通信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在2020年2—3月份,对非居用户用气实行价格优惠,其中,商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35元,工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0元;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水价格按现价的90%结算,市属国有供水企业优惠面扩大到非居。对市商务和投促局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市经科信局确定的防疫药品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科信局、市商务和投促局、国网都江堰市供电公司、集能燃气公司、岷江水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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