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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兑现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 16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3-17 | 5700 次浏览: | 分享到: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兑现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

16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兑现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6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都江堰市兑现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

16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成府发〔2020〕3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都府发〔2020〕1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策措施》条款,属于贯彻落实省、成都市政策措施的,对应实施细则以省、成都市发布为准;不属于的,以本市级对应的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通知、细则为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特指本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政策条款,支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工商注册、税务解缴、统计关系在本市内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分则

一、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项目一: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补助

(一)申报主体

1.工商注册、税务解缴、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复工复产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独立申报。

2.工商注册、税务解缴、统计关系在本市3个产业功能区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复工复产的其他中小微独立法人企业,以所在的专业楼宇、标准厂房孵化器、特色街市为单位,在自愿前提下组成联合申报体,委托物业管理方开展防疫体系建设(包括建章立制、防疫物资采购人员安排等),补助由物业管理方统一申报。

3.符合防疫条件、在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复工复产的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由业主单位独立申报。

(二)申报条件:上述企业或企业申报联合体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安全复工复产,开展防疫体系建设。

(三)支持标准:对企业所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防疫物资所花费的费用,按照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四)申报流程:1.“四上企业”向属地镇(街道)申报→镇(街道)初审→行管部门复审后,将拟补助企业名单报市政府认定→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2.中小微企业联合体向功能区管委会申报→功能区管委会初审→行管部门复审后,将拟补助企业名单报市政府认定→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3.2020年省、成都市重点项目业主向属地镇(街道)申报→镇(街道)初审→行管部门复审后,将拟补助企业名单报市政府认定→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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