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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阳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31 | 3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5年共有产权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人才承租部分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购买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市政府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经《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简阳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目录》及“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人一策”认定的高端人才,通过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或优惠出售方式租购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可根据人才贡献,在提供人才公寓基础上给予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贡献评价标准及补贴标准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记、选房、租赁、购买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市住建局提交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完成移交手续并具备租赁入住条件。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发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租售公告应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第二十条 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会同市住建局根据我市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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