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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阳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31 | 37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人才公寓承租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合格后,由市住建局按照第九条规定发放已缴纳租金的补贴部分。

第七章 购 买

第三十二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规定购买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继续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参照商品住房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与高端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前,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三十六条 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增购时,市场价格低于初次购买价格的,按增购时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后增购的,按增购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人才对增购价格有异议不增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该评估确定的价格回购人才持有的份额。

对不增购的人才,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份额,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七条 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第三十八条 人才公寓项目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市人才办、市住建局同意,剩余房源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优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简阳市政府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因工作调动调入简阳市且在简阳市无自有住房的驻简部队、单位人员等群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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