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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阳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31 | 37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简府办函〔2021〕78号     签发单位: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时间:2021-08-31                     生效时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简阳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简阳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厅〔2020〕23号)、《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建设并纳入成都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和确认人才安居资格。

市人社局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人才公寓相关资金保障。

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人才引进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资金预算。

市住建局、市规自局应按照职责分别做好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及简阳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

第六条 申请人才公寓租购资格的人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简阳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二)在简阳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简阳市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已领取简阳市安家补贴的人才可以申请租购人才公寓,但不再享受租购优惠政策。

第七条 人才安居资格按照《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简阳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认定。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且用人单位注册地在简阳市的高端人才租赁或购买。

第三章 租售方式

第八条 人才公寓按照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的方式面向取得安居资格的《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及简阳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租售,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九条 租购面积优惠政策和租金补贴标准。

(一) 租购面积优惠政策:《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为120㎡,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为90㎡,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为60㎡。《简阳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目录》中Ⅰ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为90㎡,Ⅱ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为60㎡。根据人才需求和项目房源情况,可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具体由市住建局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确定。

(二) 租金补贴标准: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类、B类、C类人才,补贴比例为100%;D类人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省或成都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成都市级工艺美术大师以及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补贴比例为70%;其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补贴比例为50%。符合《简阳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目录》中Ⅰ类人才补贴比例为100%;Ⅱ类人才补贴比例为50%。

第十条 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5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各类人才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持有。

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所持有份额的租金。

5年共有产权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人才承租部分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购买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市政府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经《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简阳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目录》及“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人一策”认定的高端人才,通过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或优惠出售方式租购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可根据人才贡献,在提供人才公寓基础上给予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贡献评价标准及补贴标准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记、选房、租赁、购买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市住建局提交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完成移交手续并具备租赁入住条件。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发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租售公告应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第二十条 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会同市住建局根据我市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一条 租售登记对象为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取得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登记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划分批次,批次范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会同市住建局根据我市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确定。纳入批次范围内人才自愿放弃选房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下批次选房。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租售意向登记期间,应在网络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展示项目房源、样板间,提供项目宣传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房源原则上由市住建局根据我市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数量统筹安排。

第五章 选 房

第二十四条 租售登记结束后1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选房,并进行选房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高端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市政府可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公寓项目情况,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条件等内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选房结果应在租售登记接待现场和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章 租 赁

第二十七条 选房结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与人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协议应明确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时限等内容。租赁意向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制定。达到入住条件的,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确定房屋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作为5年租赁期满后的销售价格。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入住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租赁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二十九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方式缴纳租金、领取租金补贴:

(一)人才公寓承租人入住后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全额缴纳租金。

(二)人才公寓承租人按人才类别标准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按月计发,不足1月不予补贴。租金补贴按年度结算(从租赁协议生效算起,每满一年结算一次),租赁未满一年的,租金补贴按实际租住时间进行结算。

(三)人才公寓承租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合格后,由市住建局按照第九条规定发放已缴纳租金的补贴部分。

第七章 购 买

第三十二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规定购买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继续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参照商品住房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与高端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前,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三十六条 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增购时,市场价格低于初次购买价格的,按增购时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后增购的,按增购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人才对增购价格有异议不增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该评估确定的价格回购人才持有的份额。

对不增购的人才,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份额,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七条 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第三十八条 人才公寓项目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市人才办、市住建局同意,剩余房源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优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简阳市政府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因工作调动调入简阳市且在简阳市无自有住房的驻简部队、单位人员等群体销售。

第八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由市人社局负责按年度对高端人才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端人才享受补贴、继续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5年租赁期自其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收回:

(一)高端人才资格被撤销;

(二)购买其他住房的;

(三)因工作变动离开简阳市的;

(四)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

(五)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六)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七)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八)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九)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原购买价格回购:

(一)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二)购买其他住房的;

(三)因工作变动离开简阳市的;

(四)自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五)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六)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二条 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承担。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担。

第四十四条 购买人才公寓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高端人才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业主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初次购买时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别交存。

第四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高端人才共同申请办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注明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

第四十六条 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本细则出台之日起,《简阳市人才公寓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简组通〔2018〕46号)废止。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出台前,已租住简阳市人才公寓的Ⅱ类人才(原《简阳市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目录》中的C、D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期间,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面积为90㎡,购买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为60㎡。本细则出台后,新租购简阳市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均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

2.简阳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目录

附件1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


A 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 类:地方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 “成都人才计划”人选;享受四川省或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 类:其他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具有正高级(若相关行业领域不设正高级层次的须为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省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他按相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根据成都市人才目录情况适时更新)



附件2


简阳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目录


Ⅰ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教育专家;全国优秀教师;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教育专家,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省学科带头人;成都市特级教师;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Ⅱ类:其他市(州)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 其他市(州)学科带头人;急需紧缺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急需紧缺专业的技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中级社会工作师;其他按相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

(简阳市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目录根据《简阳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确定,急需紧缺专业以当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人才引进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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