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向引导资金出资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每季度提交《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 个月内提交《投资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投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新津数科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定期向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报告引导资金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及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应当接受区新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引导资金的代管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引导资金实际投资额的1%/年收取。
第三十六条 按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申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出资参股的投资基金,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国有资本跟随财政资金共同参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的跟投机制,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