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是指引导资金跟随专业投资机构或投资基金同步投资新津区域内(含投后迁入)且符合新津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
第二十五条 跟进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资额不超过领投机构对该企业的实际货币出资额20%。
第二十六条 新津数科集团或与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跟投需求对拟跟进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拟定跟投方案;受托管理机构形成投资建议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牵头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及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章 引导资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引导资金可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及跟投项目具体情况在投资相关协议中约定退出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跟进投资的领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资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 引导资金和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政策的项目(企业),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