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新津数科集团是引导资金的出资人代表,受托管理机构是引导资金的投资运作机构。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的安排和拨付;负责财政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
(二)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与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牵头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及功能区管委会对子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跟投方案初审后按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三)功能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产业部门:负责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研究提出子基金设立及项目跟投需求;建立区域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子基金提供优质项目和对接服务;建立项目招引与子基金的联动机制,强化产业导入;配合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做好子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新津数科集团主要职责:代行出资人职责,是引导资金对外投资的主体;以引导资金对子基金或跟投项目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及跟投项目代表引导资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作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或择优选择专业的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作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引导资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及跟投项目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运行情况;负责引导资金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安排预算,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委托新津数科集团管理;新津数科集团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引导资金及其分红、退出、利息等款项;引导资金利息以及投资退出本金、分红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按相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章 子基金设立与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经济产业及我区各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子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
第十二条 新津数科集团或与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设立需求对拟合作的社会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参股谈判并拟定子基金方案;受托管理机构形成投资建议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牵头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及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相关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