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华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99条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12-11 | 70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 对新办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商贸商务企业 
    第二十条 对新办的商贸商务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对新办的信息服务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文化创意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新办的文化创意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都市旅游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新办的都市旅游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新办的健康、养老、音乐、医疗、教育、休闲观光农业、科技服务、会计服务和律师服务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