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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99条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12-11 | 7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内外资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引进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自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并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后,兑付奖励总额的40%,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再兑付60%。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经市投促委认定后,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另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非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经市投促委认定后,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满足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独立核算的中国500强企业、国家和中央部委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境内外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参股公司、控股公司等),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兑付。(同时满足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券类省级分支机构,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分别给予引进者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新办企业快速成长 
    (四)扶持新办企业 
    现代工业企业 
    第十七条 对新办的现代工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对新办的法人型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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