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华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99条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12-11 | 704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对新引进首入成华的世界500强企业装修成华区内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开办补贴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照亚太区及以上、大中华区和中西部等级,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入驻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的其他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入驻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对新办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法人型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自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之日起,分3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企业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另给予企业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分3年按40%、30%、30%比例给予企业500万元补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保险、证券类省级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分3年按40%、30%、30%比例给予企业300万元补贴。 
    (二)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对新入驻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200万元及以上的,前5年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后,每增加200万元,另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1%为参照数给予奖励,依次递增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人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10名)。同时,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落户、就业、区属学校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职称申报等方面进行协调服务。 
    (三)奖励企业引进者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万元-5000万元(含500万元),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内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不含土地招拍挂后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按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下同),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引进者奖励。自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并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后,兑付奖励总额的20%,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再兑付8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