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本意见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商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执行。 (二十三)人才引进及鼓励政策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四)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文旅体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文产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具体实施细则由产业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贴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施行前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扶持补贴奖励金额标准,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意见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