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及以上,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扶持: 第九十六条 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5%以内的,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5%-10%(含5%)的,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5%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八条 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八)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九条 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200万元及以上的,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后,每增加200万元,另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1%为参照数给予奖励,依次递增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人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10名) 五、附则 (十九)设立成华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据实结算。 (二十)本意见所涉扶持补贴奖励均为税前,扶持补贴奖励的企业原则上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我区的新引进企业,税收关系在我区的存量企业。上述新引进企业、存量企业不含土地招拍挂后注册的房地产企业。 (二十一)本意见所涉扶持补贴奖励由享受对象向属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申报,经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产业牵头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按程序安排拨付资金,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兑付至享受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