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商贸业企业 第八十四条 年销售额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销售额2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10%以内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10%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五条 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10%以内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10%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六条 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信息服务企业 第八十七条 对从事商品、资产、技术、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交易等电商及平台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或交易额达到5亿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或交易额达到10亿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或交易额达到50亿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或交易额达到100亿元的,经区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文化创意企业 第八十八条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5%,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九条 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